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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2022-09-08 09: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更好发挥资助育人功能,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 勤工助学中心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常态化疫情防控、军事技能课教学助理、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向勤工助学中心提交岗位设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工作。

(二)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于每学期初统一受理。暑期岗位设置申请于学生放假前1个月受理,应注明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技术要求、用工人数、酬金发放标准及预算等。

(三)校内临时岗位设置申请应至少于用工前2天提出。

第三章 校内用工单位职责

第九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月报工作。用工单位应对聘用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好工作时长记录,并对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二条 严禁用工单位回收学生勤工助学酬金进行二次分配,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用工资格,并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发布用工信息、学生自愿选择、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学生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签订生效,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与酬金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列入党委学生工作部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支付勤工助学酬金。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和发放。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由设岗单位与勤工助学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酬金标准应向学生明示。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12元人民币。军事技能课教学助理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包头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的50%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剩余的50%从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于每月底前根据当月考核记录,在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中维护相关工作信息。勤工助学中心审核无异议后报学校计财处将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适时开展表彰活动,以鼓励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校规校纪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内科大发〔2007〕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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