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内教[2009]2号)文件精神,我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到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偿还本金前产生的利息可以由国家代为偿还。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毕业时自愿到嘎查村任职,服务期满两年;
3.任职期间遵守地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任职期满经考核为优秀、称职;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程序及代偿资助
1.符合条件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持报到证原件和《内蒙古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2.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称职者填写《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四份;服务单位出具的任职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情况等鉴定材料二份;
3.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申请资格,逐笔核对贷款金额;审查无误后将《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
4.自治区财政将资助金划拨到学校帐后,资助中心为其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偿还本金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及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内助学中心〔2015〕25号、28号)通知精神,为了鼓励我校大学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并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资助工作,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一)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时实行就高原则);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服兵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志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1.补偿资助对象
应届和往届及翌年毕业生、在校生、秋季复学的退役学生、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新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2.不享受国家资助的对象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3.补偿、代偿及学费减免金额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报送材料
1.应征入伍的毕业生材料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二份;
(2)毕业证复印件二份;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2.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材料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二份;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3.退役复学生材料
(1)《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二份;
(2)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各二份。
(3)学籍异动表复印件或有关复学证明(注明复学时间及毕业时间)二份。
4.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新生资助材料
(1)《20XX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原件二份;
(2)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出具的自主就业退伍军人证明一份;
(3)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各二份;
(4)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
5.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所需材料
按照文件规定,符合首批国家资助的对象是2015年8月1日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
(1)《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二份;
(2)毕业证复印件二份;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6.所有《申请表》通过登录“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打印。
(三)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金发放
1.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受助学生的资格、申请材料,认真逐笔核对补偿、代偿和减免金额。审核完成后按要求编写《20XX年度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执行报告》;填写《20XX年度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表》、《20XX年度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情况报表》、《20XX年度地方高校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情况报表》并汇总后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
2.审核通过,国家资助金划拨到学校帐后,将及时足额的发放给学生,同时按照有关保密文件管理要求妥善保存明细表和申请审批材料。
第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