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扩大我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影响面和服务面,同时也培养一支具有较高心理自助与助人能力的学生骨干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及《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班级心理委员制度的通知》(内教学工〔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班级心理委员制度是指在班级设立专门负责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班委会成员(或团支部委员)的制度。班级心理委员制度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深入到学生中,将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密切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解决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并且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心由个体辅导转向面向全体学生的发展性辅导,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心理成长与人格完善。
1、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保护同学的隐私,切实维护同学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2、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在本班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3、积极开展朋辈心理辅导,主动帮助同学解决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心理困扰,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转介心理咨询老师。
4、落实学校及学院安排部署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任务,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建档工作。
5、注意发现学生中可能出现或即将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及时进行干预,若有必要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助人技巧。
7、维护自身的心理健康,提高自身心理素质,促进自我成长。
1、在学生中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责任心强,乐于助人;
6、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班级选举与辅导员审核三者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7、心理委员须参加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的心理健康综合测试,且测试合格。
心理委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在岗培训及长期督导。心理委员的培训一般包括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职责认知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重点培训基本技能以及常见心理问题的鉴别,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实施。心理委员须参加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心理咨询员”合格证书。
心理委员可实行双重管理,在行政上按普通学生干部的要求进行管理与考核,在业务上接受学校、院系心理辅导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1、心理委员是班委会正式成员之一,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3、对各班心理委员的学期、年度量化考核纳入班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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