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资助管理>>勤工助学>>正文
勤工助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05-21 16:1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委员会,由校领导及校长办公室、后勤处、人事处、保卫处、学工部、计财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重大事宜,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委员会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专人负责组织、安排、管理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

   第七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勤工助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勤工助学基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了解和掌握全校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勤工助学档案。

  第九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勤工助学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联络、组织 、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负责勤工助学年度计划的制定,年终总结及研究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劳动报酬。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需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要事先提交任务书,注明项目、工作量、技术要求、要求人数、完成时间等,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安排学生参加。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到勤工助学办公室报名建档。勤工助学办公室对所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注册,建立个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活动归学校勤工助学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管理,其他单位和学生团体、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禁止学生自办勤工助学实体和在校内外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特困生。学校设定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全校特困生中公开选拔聘用。

第十九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出现下列行为,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在勤工助学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学习成绩较差者。

2、自食其力意识淡薄,等、靠、要思想严重,并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较坏影响者。

3、以工(商)代学,功利倾向严重,影响学业,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4、把勤工助学所得用于不恰当消费者,有铺张、浪费现象。

5、经考核三次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勤工助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以包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实行浮动工资制,工资有基本工资和奖励两部分构成,考核不合格不发奖励部分。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和岗位工作量给予确定,并作适当的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包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的50%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50%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后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版权所有© 内蒙古科技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阿尔丁大街7号内蒙古科技大学行政楼B224

 邮编:01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