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共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或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组织申请和初评,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以下简称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九条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月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受助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社会各类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十四条 学校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科大发﹝2017﹞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