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内教[2009]2号)文件精神,我校2015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如毕业后到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偿还本金前产生的利息可以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毕业时自愿到嘎查村任职,服务期满两年;
3.任职期满经考核为优秀、称职;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2015届有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持报到证原件和《内蒙古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学生工作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学生工作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称职的为其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偿还本金前产生的利息。
请各学院大力宣传此项政策,通知符合条件的2015届毕业生到学生工作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地址:行政办公楼B座227室;联系电话:5954376。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