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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内蒙古科技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2024-06-12 11:07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内财教规(2021)19号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基层就业、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所指内容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艰苦边远地区分别: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霍林郭勒市、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托克前旗、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乌拉特中旗、阿尔山市、多伦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根河市、四子王旗、乌拉特后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基层单位是指:自治区乡镇苏木及以下(不含旗县市政府所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苏木)政府机关、农村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基层单位;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上述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矿业)、水利水电、煤炭、林业、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

4、服务期间遵守地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

三、补偿额度、申请流程、补偿金发放

1、补偿额度:本专科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研究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申请流程

(1)毕业生(不含结业)本人在离校办理就业手续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就业录用手续(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等)(原件一份)

(2)毕业生连续服务期满3(3),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支付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就业(服务)单位、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审查确认后,并附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等)(复印件二份)等材料,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学费缴纳情况、补偿金额认真仔细核实审查,核对无误汇总后按要求每年1015日前报送自治区助学中心审核备案。

3、补偿金发放

学校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计财处及时将补偿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收到补偿资金后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2024年内蒙古科技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大力宣传此项政策,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咨询联系电话:0472-5954376,联系人;王老师,地址:行政楼B227室。


件: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支付申请表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4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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