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内教[2009]2号)文件精神,我校2018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如毕业后到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偿还本金前产生的利息可以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毕业时自愿到嘎查村任职,服务期满两年;
3.任职期间遵守地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任职期满经考核为优秀、称职;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2018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持报到证原件和《内蒙古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学生工作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2.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称职的报送《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四份;服务单位出具的任职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情况等鉴定材料一份;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3.学工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申请资格,逐笔核对贷款金额;审核完成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
4.代偿资助金划拨到学校帐户后,资助中心为其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偿还本金前产生的利息。
请各学院大力宣传此项政策,通知符合条件的2018届毕业生到学生工作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地址:行政办公楼B座227室;联系电话:5954376。
学生工作部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