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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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的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2007〕49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7〕18号)和《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内科大发〔2017〕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学校组织开展2017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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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工作安排
1、各学院要通过学生大会、宣传栏等方式向学生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情况,务必将信息宣传到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院各年级或各班级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民主评议。
3、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年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对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各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认定结果上报至学工部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认定要求
1、学生需要向学院提交的材料:
2017级新生:《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14-16级老生:2016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今年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余学生须提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传真件无效。
2、各学院在9月20日之前,将以下材料报至办公楼B227房间:
《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学院各评议小组名单》、《贫生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各一份)、《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后的管理
1、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根据学生申请,应及时按照认定程序做出困难等级的调整。
2、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参加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将不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助困资助的资格。
四、几点要求
1、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保障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的重要手段。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好认定工作,要结合认定情况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和档案。
2、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做好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年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同时,要以一定的形式在各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认定工作的真实性。
3、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进度要求,落实好各阶段的工作。
4、工作监督电话:5952193,5952266
附:1、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
2、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
学生工作部
2017年9月7日